医保政策宣传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篇
发布日期:2025-04-23 浏览次数:328
三重保障制度
三重保障制度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参保居民基本的医疗需求问题,大病保险解决医疗费用高、个人负担重问题,医疗救助解决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医疗负担重问题。
一重保障(基本医保)
所有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均可以享受统一的基本医保待遇,主要包括:普通门诊、两病门诊、大额普通门诊、慢特病门诊、辅助生殖门诊和住院待遇。
1.普通门诊待遇: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和单次报销限额,基本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60%,年度报销限额250元。
2.“两病”门诊待遇:未达到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的“两病”患者,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55%。一个年度内,封顶线均为每人330元(含普通门诊支付限额),同时患高血压、糖尿病的累计封顶线均为每人390元(含普通门诊支付限额)。
3.慢特病门诊待遇:参保患者申报我省规定的门诊慢特病病种的,经医疗专家认定后可以享受相关病种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药费用支付待遇,具体待遇标准按照《阜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阜医保发〔2021〕58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4.大额门诊。参保居民在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年度累计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40%,年度报销限额3000元。
不纳入大额门诊报销的情形为:
1.住院期间的门诊费用;
2.已纳入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报销的门诊费用。
5.辅助生殖门诊:参保人员在省内辅助生殖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门诊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医保基金实行单行支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费用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为50%,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计入参保人员年度基本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6.住院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享受报销待遇。对于办理异地长期居住的参保居民,可在备案地享受市域内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待遇。
住院报销政策:
|
市域内 |
市外省内 |
省外 |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转诊转院、急诊抢救 |
其他临时外出就医 |
转诊转院、急诊抢救 |
其他临时外出就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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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200 |
90% |
300 |
85% |
75% |
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最低2000元,最高1万元 |
60% |
50% |
二级和县级 |
500 |
80% |
750 |
75% |
65% |
|||
三级(市属) |
700 |
75% |
1050 |
70% |
60% |
|||
三级(省属) |
1000 |
70% |
1500 |
65% |
55% |
|||
备注:基本医保年度封顶线30万。 |
二重保障(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对国家《罕见病目录》中收录的部分罕见病病种,目前特殊治疗药品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罕见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或有临床循证医学证据的门诊或住院合规罕见病药品费用,大病保险单行支付。起付线为2万元,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继续执行大病保险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支付金额计入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跨省人员罕见病待遇按照省内政策执行;异地转诊就医人员以及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其他临时跨省外出就医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
人员类别 |
大病保险 起付线 |
大病保险 封顶线 |
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分段报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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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以内段 |
5-10万元段 |
10-20万元段 |
2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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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居民 |
15000元 |
30万元 |
60% |
65% |
75% |
80% |
特困、低保、 返贫致贫人口 |
7500元 |
无 |
65% |
70% |
80% |
85% |
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 |
执行参保地待遇保障政策,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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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转院、急诊抢救 |
市外省内异地就医的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省外异地就医的,各段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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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临时外出就医 |
市外省内异地就医的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省外异地就医的,各段报销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 |
三重保障(医疗救助)
第三重保障(医疗救助)是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照政策规定给予救助。同时,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上述五类人群,如果经过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很重的享受倾斜救助。
医疗救助待遇标准
人员类别 |
救助标准 |
|||
人员类别 |
起付线 |
救助比例 |
救助年度限额 |
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内就医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经三重保障制度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比例再次救助,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 |
特困人员 |
0 |
90% |
50000元 |
|
低保对象 |
0 |
75% |
50000元 |
|
返贫致贫人口 |
1500元 |
70% |
50000元 |
|
监测人口、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
3000元 |
60% |
50000元 |
|
因病致贫的重病患者 |
20000元 |
50% |
50000元 |
无 |
因病致贫的重病患者可依申请救助:一个年度内家庭总收入减去个人自付医疗总费用后低于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核查条件的大病患者,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市、区)医保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审批的程序,实行依申请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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